二维码
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说 >  文章详情
废水
常见企业废水排放违法行为有哪些?
2022-05-17 浏览量:235
点赞 4
0评论
收藏
分享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后,对于企业的废水治理、废水处理设施管理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整理出几种常见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行为,并佐以案例实证,以供参考。

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案例:2021年6月,“哈尔滨市某水处理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中,该公司在进水旋流沉淀池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且不能积极整改,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60.8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解析: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废水超标排放

案例:2022年4月,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聊城公司”)因涉嫌超标排污被该局罚款24万元。

解析: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案例:2021年6月,无锡市宜兴市一家石化管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重金属废水,废水未经处理,长期通过雨水沟直接排放,持续对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4万元。

解析: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4、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案例:2021年5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信访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台账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无锡市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解析: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点赞 4
0评论
收藏
分享
还没有评论,快来留下你的评论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