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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危废
企业固废、危废理规范
2022-08-08 浏览量: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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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废、危废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其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除危险废物外的工业固体废物即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规定

1)制度台账。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产废单位应当分别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报登记。产废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登记上一年度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申报。

3)委托责任。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转单位不具备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技术能力,产废单位应当对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终端进行核实,重点核实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相关手续;通过中转单位的,还应当核实中转单位与处置终端的合约关系是否真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废单位应当对受委托者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要求。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跨省转移。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待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当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利用未报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类贮存。企业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其中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三分法”(可利用、可焚烧、可填埋)进行分类管理,安全存放,贮存场所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并标识一般固体废物图形符号及物料名称。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终止处置。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危险废物管理

1)管理计划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①。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管理台账和申报登记

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每月登陆“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登记上月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应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实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每一次出入库的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来源、数量、危险特性、入库日期、出库日期、接收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员姓名。

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持十年以上。

3)转移要求

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交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贮存要求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详细的要求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①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废物警示牌和标识牌等。

②贮存场所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周围应设置围墙、围堰或围墙。

危废贮存 

③贮存场所地面须硬化处理,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并涂至少2mm密度高的环氧树脂,且表面无裂隙。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收集沟及收集井,以收集渗滤液,防止外溢流失现象)、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危废贮存 

④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收集装置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上的废物名称、日期、批次、数量等每一项信息均须完整填写,不得缺漏。

危废标识 

⑤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5)应急处置

①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必须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处置物资以外的其他物品。

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配置应急装备及物资,内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备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并保存记录(演练方案、图片、总结等)。

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关于豁免管理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①“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③“利用/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填埋/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④“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如常见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满足“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豁免条件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但收集、贮存、运输等其他环节都仍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即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的要求,运输须采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移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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