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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事件隐
江苏:工业企业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级判定方法(试行)
2022-08-31 浏览量: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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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方法适用于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工业企业(含仓储、港口码头等)及涉危涉重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级判定,其它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方法不适用于核与辐射领域隐患的分级判定。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是指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或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是指除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之外的其他隐患情形。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情形

(一)企业类

1. 环境应急管理类

(1)未编制、备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含危废专项应急预案),预案过期未修订;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辨析不全;预案中的风险防控措施与实际不符。

(2)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中环境风险信息、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认定与实际不符。

(3)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重大隐患未制定整改方案。

(4)未按相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应急预案要求的频次开展应急演练。

(5)未配备与自身环境风险水平相匹配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或未建立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快速供应机制。

2. 环境应急防控措施类

(6)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7)未按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要求;事故应急池未采取防渗措施;事故应急池存在旁路直通外环境。

(8)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等不能通过自流或泵引设施提升至事故应急池;未配置传输泵、配套管线、应急发电等装置,无法将事故应急池中废水转输处置。

(9)生产场所、一体装卸作业场所、物料储存场所、危废贮存场所等涉风险物质(参考HJ 941附录A)的区域未设置事故废水截流措施(围堰、环沟、防火堤、闸、阀等)。

(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未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能力。

(11)雨水、清净下水、排洪沟、污(废)水的厂区总排口等未设置截流措施;事故状态下,无有效措施防止废水、泄漏物、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等溢出厂界。

(12)将车间冲洗水、储罐清洗水、生活污水、车辆冲洗水、事故排放水等生产废水排入雨水沟,混入雨水排放。

(13)排放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气体的企业未确定事故状态下监测因子,无监测预警手段。

3. 危险废物与污染防治设施类

(14)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1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未开展鉴定工作。

(16)其他可能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情形。

(二)园区类

1. 环境应急管理类

(1)未编制、修订、备案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辨析不全。未开展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认定与实际不符。

(2)未制定园区级别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园区级别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并动态更新(至少每半年1次)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清单。

(3)园区及区内企业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闭环整改不到位。

(4)园区未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5)未配备与自身环境风险水平相匹配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或未建立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快速供应机制。

2. 环境应急防控措施类

(6)未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7)纳入建设范围的园区未完成“企业-园区公共管网(应急池)-区内水体”突发水污染事件三 级防控体系建设。

(8)进入园区公共区域的事故排水,包括泄漏物、消防水和受污染的雨水等,不能进行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

(9)园区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口未安装切换阀等设施以防止受污染的水进入自然水体。

(10)排放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气体的园区,无针对性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手段。

(11)未按规划或相关要求配套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12)未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13)其他可能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情形。

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情形

(一)企业类

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列出的37类情形。

(二)园区类

除上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外的其它情形。

附件:工业企业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级判定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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