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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2022-11-29 14:11:29 来源:中环网

关于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法》第三章规定奖励标准如下:

第十五条 根据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等:

(一)第一等,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或者为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第二等,举报人能够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或者未对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第三等,举报人未能说明被举报人的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附件:关于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