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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01-13 17:01:13 来源:中环网

中环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质量,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我局起草了和《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月29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需加盖公章)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88368308;邮箱:365802199@qq.com。

附件: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简称“监测机构”)服务,有效防范不规范采样行为,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系统(简称“识别标识系统”),是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在采样过程中对样品进行信息数字化收集、唯一性标识、系统化识别的专用识别标识服务系统。

第三条  监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现场采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监测机构采样人员在现场开展检测监测服务时,除现场监测项目以外,采集并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分析的样品需使用识别标识系统进行记录和管理。自送样品自样品交接登记开始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现场教学、网络课程等多种方式开展识别标识系统的操作培训,监测机构应当将识别标识系统操作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上岗培训、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组织现场采样人员进行学习和考核,确保采样人员100%培训到位。

第六条  现场采样人员可根据采样方案和实际情况,提前在识别标识系统中录入如企业信息、监测项目等基本采样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其他重点信息如采样时间、采样人员、样品性状、固定剂信息等应当在现场进行录入,不得提前录入。

第七条  现场采样人员按照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样品进行采集和处理后,需选用合适的材料对样品容器进行封口。

第八条  现场采样人员按照识别标识系统要求填写采样信息并打印识别标识码,应将识别标识码张贴在样品容器封口上面,确保识别标识码张贴牢固不易脱落,样品信息字迹清晰,不得对识别标识码进行涂改或损毁。因故导致识别标识码不清晰或损坏,需要重新打印并张贴的,现场采样人员要全程录像记录。

第九条  监测机构样品交接人员在接收样品时,需核查样品容器封口和识别标识码的完整性,对封口和识别标识码异常的样品需记录存档,封口和识别标识码破损严重或无封口和识别标识码的样品不得接收。

第十条 监测机构检验分析人员在实验前要再次对样品封口和识别标识码进行核查,确保封口和识别标识码完整、未被破坏,并同步记录样品开封过程。

第十一条  监测机构应根据采样人员数量,配备充足且方便快捷的识别标识码打印设备,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备用打码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应对采样人员定期核查,对采样过程存在的识别标识使用不规范问题,及时进行纠正,采取措施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核查情况与人员工作绩效挂钩。

第十三条  监测机构应当制订应急措施,落实应急保障,在识别标识系统发生故障等情况下迅速反应,做好应急恢复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监测机构识别标识系统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或督察,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监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未按照规定在采集环节使用专用识别标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