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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84万!江苏一市级重点民生工程未批先建!这些理由不能免罚!

2022-07-08 14:07:08 来源:中环网

中环网:7月5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连云港市港城水务有限公司开出一张284万的环保罚单。

连云港市港城水务有限公司隶属连云港市城建控股集团,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资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按环评批复内容经营);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水务处理设施投资、建设、维护;公用项目投资;公共设施运营管理;环保工程、市政工程、管理工程施工及维护;管道设施租赁;蒸汽、热水生产、销售;绿化护栏、石材、沥青(危化品除外)、建筑材料销售。

经查,连云港市港城水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内容为新建5万吨/日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检查时北侧场地已完成脱水机房部分基础水泥浇筑。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0%+0%+0%+0%+0%+0%)×284107700元×5%=284.1077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裁量起点为20%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

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

3.项目建设进程为基础建设阶段,0%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0%

5.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下达后,港城水务提出3点理由请求免罚:

1.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是我市重点民生工程,并已纳入连云港市2022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工程建设对于缓解大浦片区污水处理富余能力不足、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将脱水机房圈梁浇筑认定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开工建设”。港城水务公司为落实相关部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快建成运营要求,加快推动项目手续办理同时积极筹划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在完成工程施工招标后提前开展了场地平整、临建搭建、工程试桩等相关施工准备,同时提前对与既有市政污水转输管线相邻的脱水机房基础圈梁进行了浇筑,对脱水机房进行圈梁加固是为了保护重要市政污水输送管道采取的紧急措施。贵局不应当认定我公司从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的紧急措施是违法行为,因此请求贵局对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未取得环评批复、开工建设”不予处罚。

3.关于处罚金额,应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认定从轻处罚,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需要通过融资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同时,污水处理厂属于公益性项目,需要通过绿色企业信用评级争取税费返还维持运营。此次行政处罚对于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以及污水处理运营将产生重大影响,另环境影响轻微,没有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即便违法也是违法行为轻微,申请免于处罚。

对此,市局回复:

1.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作为重点民生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应作为减免处罚的理由。

2.原环保部办公厅于2018年2月24日印发《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明确了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相关内容。市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的《关于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中也明确了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建设内容(含脱水机房及土建等工程)。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与企业申辩内容,大浦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开工建设事实成立。

3.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有关规定,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我局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中总投资概算进行总投资额认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

4.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未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调查时也无法提供排污口审批、土壤调查等资料,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免于处罚的条件

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给予该公司罚款284.107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