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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新化学物质,两公司被罚2万

2022-08-15 17:08:15 来源:中环网

中环网:8月15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新法、新领域、新划转职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两公司生产的N,N’-二异丙基乙二胺(DPA)、L-氨基丙醇(CAS号2749-11-3)和2-氨基-1,3丙二醇(即丝氨醇,CAS号534-03-2)属于新化学物质,但未备案,各罚2万元。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2年1月13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配合省厅执法局前往上高县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N,N’-二异丙基乙二胺(DPA)属于新化学物质,但该公司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对上述物质进行登记。

【处理情况】2022年3月28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2022年4月2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3日,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线索,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L-氨基丙醇(CAS号2749-11-3)和2-氨基-1,3丙二醇(即丝氨醇,CAS号534-03-2)两种成品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及生态环境部公告的关于该名录各批次增补名录,属于新化学物质,但该公司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对上述两种物质进行备案登记。

【处理情况】2021年9月6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2021年9月18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已于2021年10月13日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